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(jiànshè)公共停车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(jiētóu)的这些停车问题(wèntí)有了(le)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(bùzú)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(shíshī)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(de)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(qiēkǒu)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(tiáolì)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(zhìlǐ)、提升(tíshēng)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(jìnrù)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(chēwèi)供给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(yī)民生痛点的深切(shēnqiè)回应。
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(tiáolì)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(fúchí)的引领(yǐnlǐng)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(jiànlì)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(chéngshì)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(xīnjiàn)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(tǔdì)、中心城区(chéngqū)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(kòngdì)等增建(zēngjiàn)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车主的停车(tíngchē)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(zhōng)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(xīnjiàn)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(jiànshè)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绿色(lǜsè)出行
解决停车(tíngchē)难(tíngchēnán)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(tuījìn),引导(yǐndǎo)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(yuèláiyuè)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(qíchē)、开车(kāichē)等形式接驳(jiēbó)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(de)需求就是人大(réndà)立法工作(gōngzuò)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(jīdòngchē)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增设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(dàolùjiāotōng)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(zài)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(liǎngmiàn),考验(kǎoyàn)立法者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(mínyì)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就路内(nèi)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(chù)实地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(tiáolì)规定,设置机动车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(yángékòngzhì)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(zēngjiā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(tiáojiàn)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(yīfǎ)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(chéngshì)快速路、已建成(jiànchéng)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(yídìng)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
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(guǎnlǐ)等(děng)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(fēnsǎn)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(jiànlì)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(jīzhì)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(guǎnlǐ)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(tíngchēchǎng)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(shìjí)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(jīdòngchē)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一定(yídìng)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(wàiwéi)公交(gōngjiāo)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(shìyèdānwèi)、住宅小区(zhùzháixiǎoqū)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(xūqiú)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(jiāng)停车场纳入网格化(wǎnggéhuà)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(jiànshè)公共停车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(jiētóu)的这些停车问题(wèntí)有了(le)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(bùzú)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(shíshī)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(de)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(qiēkǒu)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(tiáolì)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(zhìlǐ)、提升(tíshēng)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(jìnrù)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(chēwèi)供给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(yī)民生痛点的深切(shēnqiè)回应。
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(tiáolì)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(fúchí)的引领(yǐnlǐng)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(jiànlì)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(chéngshì)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(xīnjiàn)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(tǔdì)、中心城区(chéngqū)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(kòngdì)等增建(zēngjiàn)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车主的停车(tíngchē)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(zhōng)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(xīnjiàn)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(jiànshè)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绿色(lǜsè)出行
解决停车(tíngchē)难(tíngchēnán)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(tuījìn),引导(yǐndǎo)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(yuèláiyuè)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(qíchē)、开车(kāichē)等形式接驳(jiēbó)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(de)需求就是人大(réndà)立法工作(gōngzuò)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(jīdòngchē)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增设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(dàolùjiāotōng)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(zài)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(liǎngmiàn),考验(kǎoyàn)立法者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(mínyì)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就路内(nèi)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(chù)实地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(tiáolì)规定,设置机动车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(yángékòngzhì)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(zēngjiā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(tiáojiàn)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(yīfǎ)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(chéngshì)快速路、已建成(jiànchéng)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(yídìng)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
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(guǎnlǐ)等(děng)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(fēnsǎn)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(jiànlì)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(jīzhì)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(guǎnlǐ)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(tíngchēchǎng)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(shìjí)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(jīdòngchē)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一定(yídìng)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(wàiwéi)公交(gōngjiāo)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(shìyèdānwèi)、住宅小区(zhùzháixiǎoqū)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(xūqiú)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(jiāng)停车场纳入网格化(wǎnggéhuà)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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